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2

  • 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學費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四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一萬六千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一萬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2

    • 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29/2009號行政法規 - 書簿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二)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澳門幣一千九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2-774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441/99/M號訓令 - 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四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接受投寄)

    一、 ......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在當日截郵時間後接受之投寄函件將於下一工作日處理。

    三、(原文第二款)

    第九條

    (在郵政場所內交付函件)

    一、 ......

    a) ......

    b) ......

    c) ......

    d) ......

    e) ......

    f) ......

    二、公共郵政經營人應發出通知,指明在之後十四天內函件的交付地點,但上款c項及e項所指之情況除外。

    三、如函件未如上款所指期限內被領取,將立即發出有十四天新期限的第二次通知;期滿後,該等函件視為無法交付之函件。”

    二、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增加第三十一-A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A條

    (派遞段編號)

    應寄件人請求,公共郵政經營人可在前者設施進行郵政函件的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

    三、廢止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四、本批示於公佈後第二個月第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4

    • 許可訂立提供“C550監察‘ 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 ’”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50監察“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50監察“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455,581.00(澳門幣叁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836,900.00
    2013年 $ 12,332,900.00
    2014年 $ 12,046,400.00
    2015年 $ 6,239,381.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5

    • 許可訂立“承建一艘二十五米長救援船”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2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宏德機器鐵工廠有限公司「承建一艘二十五米長救援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宏德機器鐵工廠有限公司訂立「承建一艘二十五米長救援船」的合同,金額為$33,973,440.00(澳門幣叁仟叁佰玖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397,344.00
    2013年 $ 16,986,720.00
    2014年 $ 11,890,704.00
    2015年 $ 1,698,672.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3、次項目8.052.038.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5-776

    • 訂可訂立提供“C676——路氹城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6——路氹城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6——路氹城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57,251.00(澳門幣玖佰柒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721,868.00
    2013年 $ 3,443,736.00
    2014年 $ 3,443,736.00
    2015年 $ 1,147,911.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0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6

    • 發行並流通以“廉政廿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廉政廿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五元 200,000枚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1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6-777

    • 發行並流通以“陸昌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陸昌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1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7-778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金額為$13,294,7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科達有限公司  
    2012年 $ 2,039,458.00
    2013年 $ 2,855,242.00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2年 $ 3,500,000.00
    2013年 $ 4,9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1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2

    刊登日期:

    2012.8.6

    版數:

    778

    • 許可訂立提供“2013及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Koelnmesse Pte. Ltd.提供「2013及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Koelnmesse Pte. Ltd.訂立提供「2013及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12,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壹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353,000.00
    2013年 $ 2,706,000.00
    2014年 $ 1,353,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4.01.05.00.52 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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