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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滅菌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3,596,492.00(澳門幣叁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599,415.00
2013年 $ 1,798,246.00
2014年 $ 1,198,831.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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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設計圖則之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689,815.00(澳門幣壹仟貳佰陸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4,441,435.30
2010年 $ 3,172,453.70
2011年 $ 2,537,963.00
2012年 $ 1,268,981.50
2015年 $ 1,268,981.50

二、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6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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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訂立「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76,929.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5,292,309.60
2013年 $ 10,584,619.4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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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瑞權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D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D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2,980,0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8,000,000.00
2013年 $ 14,98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71.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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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366,609,798.40(澳門幣叁億陸仟陸佰陸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肆角),已獲第2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7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08,578,134.90(澳門幣叁億零捌佰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玖角);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8,099,793.10
2008年 $ 45,369,824.20
2009年 $ 99,141,881.00
2010年 $ 151,202,675.70
2012年 $ 4,763,960.90

二、二零零六年、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1.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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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6,419,564.00(澳門幣陸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503,820.00
2013年 $ 2,915,744.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章「澳門監獄」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膳食及住宿——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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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好望角投資飲食管理有限公司「為治安警察局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好望角投資飲食管理有限公司訂立「為治安警察局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2,45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12,500.00
2013年 $ 1,837,5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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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提供「海上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海上清潔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838,7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叁萬捌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4,572,575.00
2013年 $ 3,266,125.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港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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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高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高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04,211.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923,368.80
2013年 $ 192,336.90
2014年 $ 192,336.90
2015年 $ 96,168.4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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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 307號的土地上興建的業興大廈之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二房一廳 (T2) 第一座 --- ---
第二座 --- ---
第三座 --- ---
第四座 --- ---
第五座 --- 869,300.00
第六座 --- ---
第七座 --- ---
第八座 --- ---
第九座 --- ---
第十座 --- ---
三房一廳 (T3) 第三座 --- ---
第六座 --- ---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九點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