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3,876,417.65(澳門幣壹仟叁佰捌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陸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876,417.65 | |
總收入 | 13,876,417.6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876,417.65 |
總開支 | 13,876,417.65 | ||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鄭嘉瑜;顏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