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73,978.14(澳門幣柒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捌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73,978.14 | |
總收入 | 773,978.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73,978.14 |
總開支 | 773,978.1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4,481,095.78(澳門幣壹億伍仟肆佰肆拾捌萬壹仟零玖拾伍元柒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4,481,095.78 | |
總收入 | 154,481,095.7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4,481,095.78 |
總開支 | 154,481,095.78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702,480.64(澳門幣伍佰柒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陸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702,480.64 | |
總收入 | 5,702,480.6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702,480.64 |
總開支 | 5,702,480.6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毛傲賢,黎錦權,吳王碧瑤,鄧世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01,342,314.98(澳門幣肆億零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叁佰壹拾肆元玖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01,342,314.98 | |
總收入 | 401,342,314.9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01,342,314.98 |
總開支 | 401,342,314.98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白文浩,余淑慧,高樂士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629,726.70(澳門幣伍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柒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629,726.70 | |
總收入 | 5,629,726.7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629,726.70 |
總開支 | 5,629,726.70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何超明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2,997,815.15(澳門幣叁仟貳佰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壹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2,997,815.15 | |
總收入 | 32,997,815.1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2,997,815.15 |
總開支 | 32,997,815.15 | ||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7,480,541.18(澳門幣壹仟柒佰肆拾捌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壹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7,480,541.18 | |
總收入 | 17,480,541.1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7,480,541.18 |
總開支 | 17,480,541.18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653,146.61(澳門幣肆仟叁佰陸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陸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3,653,146.61 | |
總收入 | 43,653,146.6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3,653,146.61 |
總開支 | 43,653,146.61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5,408,763,007.12(澳門幣伍拾肆億零捌佰柒拾陸萬叁仟零柒元壹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408,763,007.12 | |
總收入 | 5,408,763,007.1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408,763,007.12 |
總開支 | 5,408,763,007.12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葉炳權、陳寶雲、劉永誠、李振宇、岑錦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725,039.68(澳門幣柒佰柒拾貳萬伍仟零叁拾玖元陸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725,039.68 | |
總收入 | 7,725,039.6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725,039.68 |
總開支 | 7,725,039.68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唐曉峰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5——氹仔市中心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5——氹仔市中心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12,5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583,550.00 |
2013年 | $ 1,900,260.00 |
2014年 | $ 1,900,260.00 |
2015年 | $ 728,43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搬運和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167,343.60(澳門幣壹億叁仟捌佰壹拾陸萬柒仟叁佰肆拾叁 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03,625,507.70 |
2013年 | $ 34,541,835.9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44.081.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5,318,314.17(澳門幣壹仟伍佰叁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壹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5,318,314.17 | |
總收入 | 15,318,314.1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318,314.17 |
總開支 | 15,318,314.17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陳允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4,674,322.54(澳門幣壹億捌仟肆佰陸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4,674,322.54 | |
總收入 | 184,674,322.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4,674,322.54 |
總開支 | 184,674,322.54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55,376.58(澳門幣陸拾伍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伍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55,376.58 | |
總收入 | 655,376.5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55,376.58 |
總開支 | 655,376.58 |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5,611,697.43(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肆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5,611,697.43 | |
總收入 | 25,611,697.4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5,611,697.43 |
總開支 | 25,611,697.43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其他成員:楊子健,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2,638,621.49(澳門幣貳仟貳佰陸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肆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2,638,621.49 | |
總收入 | 22,638,621.4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2,638,621.49 |
總開支 | 22,638,621.49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羅嘉賢;陳美霞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7,143,098.15(澳門幣壹億壹仟柒佰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壹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7,143,098.15 | |
總收入 | 117,143,098.1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7,143,098.15 |
總開支 | 117,143,098.15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陳詠兒,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752,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512,000.00 |
2013年 | $ 2,592,000.00 |
2014年 | $ 648,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4、次項目8.051.198.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聯昌行、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333,669,108.90(澳門幣叁億叁仟叁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零捌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
2012年 | $ 21,089,241.30 |
2013年 | $ 36,152,985.20 |
2014年 | $ 15,063,743.80 |
聯昌行 | |
2012年 | $ 607,367.60 |
2013年 | $ 1,041,201.80 |
2014年 | $ 433,834.10 |
康福儀器 | |
2012年 | $ 1,184,983.00 |
2013年 | $ 2,031,399.50 |
2014年 | $ 846,416.4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 |
2012年 | $ 7,072,847.70 |
2013年 | $ 12,124,881.80 |
2014年 | $ 5,052,034.10 |
康泰行 | |
2012年 | $ 7,789,659.40 |
2013年 | $ 13,353,701.90 |
2014年 | $ 5,564,042.40 |
科達有限公司 | |
2012年 | $ 31,988,401.20 |
2013年 | $ 54,837,259.30 |
2014年 | $ 22,848,858.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 |
2012年 | $ 24,367,251.20 |
2013年 | $ 41,772,430.70 |
2014年 | $ 17,405,179.40 |
清新有限公司 | |
2012年 | $ 1,579,220.90 |
2013年 | $ 2,707,235.90 |
2014年 | $ 1,128,015.00 |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 |
2012年 | $ 1,641,184.20 |
2013年 | $ 2,813,458.70 |
2014年 | $ 1,172,274.4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5,497,233.70(澳門幣壹億叁仟伍佰肆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柒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5,497,233.70 | |
總收入 | 135,497,233.7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5,497,233.70 |
總開支 | 135,497,233.70 | ||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工程」合作協議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984,246,125.57(澳門幣壹拾玖億捌仟肆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伍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600,000,000.00 |
2013年 | $ 384,246,125.57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3.021.16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