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金沙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15號行政命令,第40/2015號行政命令,第3/2016號行政命令,第47/2016號行政命令,第58/2017號行政命令,第119/2017號行政命令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廢止第15/2004號、第33/2004號及第3/2005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