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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設計及開發一套於互聯網環境進行財政局中央採購管理的系統」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擬定的工作期限,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73,545.00(澳門幣壹佰捌拾柒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124,127.00 |
2013年 | $ 749,418.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2.01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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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媽閣區總體城市設計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725,000.00(澳門幣柒佰柒拾貳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1,931,250.00 |
2011年 | $ 5,407,500.00 |
2012年 | $ 386,250.0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5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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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新城E1區暨氹仔北海濱城市設計顧問技術」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6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220,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貳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966,000.00 |
2011年 | $ 1,932,000.00 |
2012年 | $ 322,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5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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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關閘口岸暨周邊環境的總體概念性城市設計——計劃編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000,000.00(澳門幣玖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150,000.00 |
2012年 | $ 5,85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5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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