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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9/2010號行政命令任命的外籍檢察院司法官António José de Sousa Ferreira Vidigal(衛德志),其聘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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