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認可“澳門城市大學基金會”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城市大學”的所有人。
廢止第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