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201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12
刊登日期:
2012.2.27
版數:
16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8/92/M號訓令中止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第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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