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8/92/M號訓令中止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第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