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中止生效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8/92/M號訓令中止生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第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