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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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政府發言人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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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運輸基建辦公室,其宗旨為促進道路運輸基建的現代化及完善,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輕軌系統的設置。

由於道路基建及輕軌車站和樞紐的興建,以及須就輕軌交通的立法進行研究和諮詢,且須跟進整個輕軌系統投入運作後的各階段工作,因此,有必要將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五年。

二、運輸基建辦公室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運輸基建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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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的合同,金額為$6,391,2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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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大豐銀行7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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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16,62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陸拾貳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