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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指模卡指模轉換及自動指紋辨識系統租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指模卡指模轉換及自動指紋辨識系統租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250,000.00(澳門幣叁仟零貳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3,875,000.00 |
2013年 | $ 5,750,000.00 |
2014年 | $ 3,750,000.00 |
2015年 | $ 3,750,000.00 |
2016年 | $ 3,750,000.00 |
2017年 | $ 3,750,000.00 |
2018年 | $ 3,750,000.00 |
2019年 | $ 1,875,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及「02-03-04-00-02資產租賃——動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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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文萊達魯薩蘭國國民獲得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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