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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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57/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 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份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款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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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字 B. 粉紅色(彩通專色227) C. 白色底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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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字 B. 粉紅色(彩通專色227) C. 白色底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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