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2/2011

刊登日期:

2011.12.30

版數:

3751-3753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被廢止 :
  • 第19/2021號法律 -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  
    相關法規 :
  • 第257/97/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57/97/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 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份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有關曆年及上款所指標誌的顏色的修改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字
    B. 粉紅色(彩通專色227)
    C. 白色底色

    第二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字
    B. 粉紅色(彩通專色227)
    C. 白色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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