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711,392.00(澳門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 叁佰玖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958,160.00(澳門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16,96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357,920.00(澳門幣壹佰 叁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157,920.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Discover Momentum, L.L.C.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iscover Momentum,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德語系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90,640.00(澳門幣壹佰壹拾玖萬零陸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Express Conseil Ltd.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xpress Conseil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25,6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提供「旅遊局駐菲律賓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菲律賓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043,040.00(澳門幣壹佰零肆萬 叁仟零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22,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216,000.00(澳門幣 叁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浪濤行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浪濤行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388,400.00(澳門幣貳仟肆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540,458.30 |
2012年 | $ 12,194,199.60 |
2013年 | $ 9,653,742.1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血液透析液及血液透析機消毒藥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血液透析液及血液透析機消毒藥品」的合同,金額為$3,390,936.00(澳門幣叁佰叁拾玖萬零玖佰叁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65,156.00 |
2012年 | $ 2,825,78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康盈中心新址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康盈中心新址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393,437.00(澳門幣玖佰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393,437.00 |
2012年 | $ 6,0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 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717,017.80(澳門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95,389.90 |
2012年 | $ 1,144,678.50 |
2013年 | $ 476,949.4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七臺「嬰兒保溫台」,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七臺「嬰兒保溫台」的合同,金額為$1,191,627.50(澳門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伍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華輝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供應、更換及測試仁伯爵綜合醫院兩台中央冷凍水機組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華輝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供應、更換及測試仁伯爵綜合醫院兩台中央冷凍水機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353,671.00(澳門幣陸佰叁拾伍萬叁 仟陸佰柒拾壹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36,8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16,000.00 |
2012年 | $ 1,020,8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117.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2,433,316.00(澳門幣貳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升級、營運及保養」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升級、營運及保養」工作的合同,金額為$604,864,001.83(澳門幣陸億零肆佰捌拾陸萬肆仟零壹元捌角 叁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71,500,000.00 |
2012年 | $ 169,500,000.00 |
2013年 | $ 145,000,000.00 |
2014年 | $ 76,293,329.10 |
2015年 | $ 80,500,000.00 |
2016年 | $ 62,070,672.73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44.018.32,金額為$60,000,000.00(澳門幣陸仟萬元整);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44.074.08,金額為$11,50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整)。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澳門監獄女倉擴建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執行「澳門監獄女倉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2,220,880.00(澳門幣叁仟貳佰貳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執行「毗鄰路環水泥廠斜坡整治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訂立執行「毗鄰路環水泥廠斜坡整治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6,840,2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捌拾肆萬零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8,052,060.00 |
2012年 | $ 18,788,14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4、次項目8.090.055.7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6,000,000.00(澳門幣叁億捌仟陸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15,800,000.00 |
2012年 | $ 270,2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51.163.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TN27地段周邊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TN27地段周邊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6,163,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壹拾陸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000,000.00 |
2012年 | $ 31,163,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6.020.043.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司法警察局南通商業大廈九樓裝修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司法警察局南通商業大廈九樓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792,680.00(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無煙新景象」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五元 | 200,000枚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得信自動化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全自動錠劑配藥機」,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得信自動化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全自動錠劑配藥機」的合同,金額為$1,788,779.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五臺「血氣分析儀」,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五臺「血氣分析儀」的合同,金額為$1,135,2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 叁萬伍仟貳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填海工程——管理諮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填海工程——管理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203,836.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 叁仟捌佰叁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35,4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790,620.00 |
2012年 | $ 1,581,240.00 |
2013年 | $ 263,54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3、次項目8.052.05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澳門終審法院臨時辦公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澳門終審法院臨時辦公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500,000.00(澳門幣伍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00,000.00 |
2012年 | $ 5,0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1.021.07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管理諮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管理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06,703.7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陸仟柒佰零叁元柒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於澳門國際機場「推廣誠信店之廣告媒體製作」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於澳門國際機場「推廣誠信店之廣告媒體製作」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74,646.00(澳門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消費者委員會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菩提社會服務大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菩提社會服務大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7,889,0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柒佰捌拾捌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5,366,700.00 |
2012年 | $ 82,522,3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5.020.13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設計及開發一套於互聯網環境進行財政局中央採購管理的系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設計及開發一套於互聯網環境進行財政局中央採購管理的系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73,545.00(澳門幣壹佰捌拾柒萬 叁仟伍佰肆拾伍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74,709.00 |
2012年 | $ 1,498,836.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2.01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輕軌系統澳氹東軸線前期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輕軌系統澳氹東軸線前期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00,000.00(澳門幣玖佰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455,000.00 |
2012年 | $ 3,880,000.00 |
2013年 | $ 4,365,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51.148.4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執行「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訂立執行「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1,626,876.00(澳門幣叁仟壹佰陸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0,848,000.00 |
2012年 | $ 10,778,876.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7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大潭山隧道及北安區道路重整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大潭山隧道及北安區道路重整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550,000.00(澳門幣 叁仟零伍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055,000.00 |
2012年 | $ 8,580,000.00 |
2013年 | $ 18,915,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5、次項目8.051.18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yriad Creative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Creative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145,12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580,965.00(澳門幣捌佰伍拾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858,096.50 |
2012年 | $ 6,864,772.00 |
2013年 | $ 858,096.5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1、次項目8.051.22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東區及西區基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東區及西區基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20,000.00(澳門幣 叁佰玖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80,000.00 |
2012年 | $ 3,360,000.00 |
2013年 | $ 28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90.292.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3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收益項目 | 金額 |
11-00 |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 15,300,000.00 | |
11-07 |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 15,300,000.00 | |
74 | 營運津貼 | 15,300,000.00 | |
總收益 | 15,300,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23-00 |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 90,000.00 | |
61 |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 6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5,000.00 | |
69 | 非常支出及損耗 | 5,000.00 | |
24-00 | 財務費用及損失 | 4,000.00 | |
24-10 | 其他財務費用 | 4,000.00 | |
68 | 財務支出及損耗 | 4,000.00 | |
25-00 | 人事費用 | 12,274,000.00 | |
25-01 | 工資及薪金 | 9,253,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9,253,000.00 | |
25-02 |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 1,714,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4,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1,710,000.00 | |
25-03 |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 1,277,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1,277,000.00 | |
25-10 | 其他人事費用 | 30,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30,000.00 | |
26-00 |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 2,917,000.00 | |
26-01 |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 858,88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850,88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8,000.00 | |
26-02 |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 60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600,000.00 | |
26-03 | 維修及保養 | 30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300,000.00 | |
26-04 |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 378,12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378,120.00 | |
26-05 | 租金及租賃費用 | 1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10,000.00 | |
26-06 |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 28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80,000.00 | |
26-07 | 廣告費及宣傳品 | 23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30,000.00 | |
26-08 | 保險費 | 5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40,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10,000.00 | |
26-09 |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 3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30,000.00 | |
26-10 | 雜項支出 | 18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135,00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40,000.00 | |
69 | 非常支出及損耗 | 5,000.00 | |
29-00 | 其他費用及損失 | 15,000.00 | |
29-02 | 會費及捐贈 | 15,00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15,000.00 | |
總費用 | 15,300,000.00 |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吳美琪、劉玉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美副將馬路,名為 “TN27”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98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 樓宇 (座數) |
最低價格 (澳門幣) |
最高價格 (澳門幣) |
一房一廳 (T1) |
第一座 | 557,500.00 | 789,900.00 |
第三座 | 625,200.00 | 873,600.00 | |
第五座 | 563,800.00 | 722,600.00 | |
第六座 | 544,000.00 | 784,500.00 | |
二房一廳 (T2) |
第一座 | 624,300.00 | 1,009,800.00 |
第二座 | 624,300.00 | 1,007,200.00 | |
第三座 | 660,700.00 | 1,075,300.00 | |
第四座 | 660,700.00 | 1,069,900.00 | |
第五座 | 660,700.00 | 1,108,700.00 | |
第六座 | 649,700.00 | 1,086,000.00 | |
三房一廳 (T3) |
第一座 | 876,000.00 | 1,326,000.00 |
第二座 | 876,000.00 | 1,326,000.00 | |
第三座 | 892,500.00 | 1,442,600.00 | |
第四座 | 892,500.00 | 1,424,800.00 | |
第五座 | 926,800.00 | 1,454,200.00 | |
第六座 | 1,128,700.00 | 1,316,200.00 |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的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四點三。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並經第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下稱《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第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修改如下:
一、為著本章程之效力,家團為:
a)配偶或按本條第二款之規定等同於配偶者;
b)卑親屬或其等同者;
c)尊親屬或其等同者。
二、未婚之人或已婚但經法院裁判分居分產之人,與他人在類似夫妻之狀況下生活兩年以上,均視為配偶。
三、有關工作人員應以名譽承諾聲明存在事實婚之前提,並提供其所能提供之包括書證及人證在內之一切證據。
四、卑親屬指:
a)工作人員的子女;
b)配偶或等同者的子女;
c)雙方的孫輩。
五、等同卑親屬者指:
a)被監護人、被收養人及經司法判決而交託的未成年人;
b)由救濟機構交託收養的、有待《民法典》規定的期限及年齡要件成就的未成年人。
六、等同尊親屬者指:
a)收養人;
b)配偶或等同者的收養人;
c)雙方的繼父母。
一、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在澳門理工學院、政府部門及機關以及前東亞大學實際工作每五年,有權按本章程表III所訂金額,收取一個年資獎金。
二、......
一、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有權收取本章程表III所訂定的每月房屋津貼金額,但屬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如上述工作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三、房屋津貼自開始擔任職務的翌月起整份支付,並在不再具備獲發放該津貼所需條件的翌月終止。
四、(廢止)
一、澳門理工學院是根據本章程第四條所規定的每一位家團成員,按照以下條文規定向其工作人員發放每月家庭津貼,津貼金額在本章程表III訂定。
二、家庭津貼不可轉讓及查封。”
二、在《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內增加第七十二-A條、第七十六-A條、第七十六-B條、第七十六-C條、第七十六-D條、第七十六-E條及第七十六-F條,內容如下:
一、不當收取的金額須悉數退回,如非工作人員惡意造成的情況,經當事人申請可按月分期退回。
二、上款所指的分期退回須遵守下列規定:
a)每期金額不得少於應退回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亦不得多於工作人員的獨一薪俸的六分之一;
b)到期日不得在工作人員與澳門理工學院聯繫的存續期終止之後。
三、不當收取但未退回的款項,應在終止職務時全數退回。
四、提供虛假聲明的申請人,以及以任何形式過失簽署或確認有關聲明的當局及工作人員均須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他公法人就退回不當支付的金額負連帶責任,且不排除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
一、領取卑親屬家庭津貼的權利直至卑親屬成年為止。
二、卑親屬成年後,直至年滿二十四歲為止,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領取卑親屬家庭津貼的權利:
a)卑親屬在學;
b)卑親屬以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三、如卑親屬在學年期間達到發放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維持發放津貼至該學年結束。
四、在下列情況,家庭津貼的發放不受年齡限制:
a)卑親屬被安排至再教育場所;
b)如證實卑親屬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從事任何工作。
五、如證實卑親屬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即使如此,仍可從事某種活動,但此活動沒有為其提供超過第二款b)項所指金額的年收益者,亦獲發放家庭津貼,且不受年齡限制。
六、為適用第二款b)項及上款的規定,下列者不視為收益:
a)屬福利性質的非定期性收益;
b)由專有法例明確排除的其他定期或非定期性的收益。
一、為發放家庭津貼的目的,下列情況不視為由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負擔下列者的生活:
a)配偶或非已婚尊親屬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超過薪俸表六百點;
b)已婚尊親屬夫婦每人收益超過上項所指金額。
二、已婚尊親屬但已事實分居兩年以上者,只要能提供分居的足夠證明,亦有權根據非已婚尊親屬的相同規定收取家庭津貼。
三、為計算第一款a)項所指金額,上條第六款所指收益不予計算。
一、僅在證明工作人員或其配偶的孫輩的父母已死亡,或未因該等卑親屬而發放其他家庭津貼或相同性質給付的情況下,方賦予收取該等卑親屬的家庭津貼的權利。
二、如配偶雙方均為澳門理工學院工作人員,或其中一方根據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特別制度獲發放家庭津貼,又或由多名工作人員負擔卑親屬或尊親屬的生活,則對每位卑親屬或尊親屬的津貼僅支付予其中一位工作人員。
三、如上款所指的工作人員之間沒有就卑親屬或尊親屬的負擔作出協議,則向與有關親屬同住的工作人員發放該津貼,但有合理理由的情況除外。
一、申領家庭津貼所依據的要件不變時方可維持收取家庭津貼;工作人員應在可預見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澳門理工學院不再具備收取的要件,或在該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作出通知。
二、過錯違反上款所指通知義務屬違紀行為。
一、家庭津貼透過申請而發放予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該申請須連同相關證明一併遞交,並在遞交申請書後,自引致發放該津貼的事實發生的翌月起發放,但不影響第七十六-F條的規定。
二、不論工作人員收取多少報酬,只要其每月提供最少一日的工作,家庭津貼均整份支付。
三、喪失在職薪酬不影響收取家庭津貼。
四、家庭津貼自不再存在獲發放該津貼的前提的翌月底終止發放,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如成年卑親屬、配偶或尊親屬在一曆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至某個月份的總額超過薪俸表六百點,則不再符合發放相關家庭津貼的前提。
六、如屬第四條第五款b)項所指的情況,則當訴訟被判為理由不成立或自收養所需條件成就時起計滿十二個月,收取家庭津貼的權利隨即終止,但因不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延誤而導致仍未作出收養的宣告者不在此限。
收取家庭津貼的權利時效經一年完成,自有權收取有關津貼當日起計。”
三、廢止《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第七十五條第四款。
四、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已收取家庭津貼的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豁免申請該津貼。
五、修改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的金額,並用載於屬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表III取代《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表III。
六、已到期年資獎金金額的調整或因本批示的規定而到期的年資獎金的支付,以及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金額的調整,僅自本批示生效的翌月起調整或支付。
七、原沒有權收取房屋津貼,但因本批示的規定而變為有權收取房屋津貼的澳門理工學院之工作人員,自本批示生效的翌月開始收取該津貼。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年資獎金 | 澳門幣500 |
房屋津貼 | 澳門幣1500 |
家庭津貼 | 澳門幣400 |
結婚津貼 | 澳門幣2300 |
出生津貼 | 澳門幣2300 |
喪葬津貼 | 澳門幣2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