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19

版數:

2856-2857

  • 把《借用物料收費》加入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一的表IV內。
相關法規 :
  •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一般使用規定——若干廢止。
  • 第38/2024號行政法規 - 體育基金。
  •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把附於本批示並組成其部份的《借用物料收費》加入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一的表IV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表IV——借用物料收費

    類別 按以下單位為一組計算(1) 收費(澳門元) 損壞的收費(澳門元)
    鐵馬 50 $500.00 $500.00/個
    秩序架 50 $500.00 $200.00/個
    雪糕筒 50 $250.00 $100.00/個
    帳篷 5m x 5m 1 $500.00 $20,000.00/個
    摺椅 100 $500.00 $100.00/張
    摺檯 100 $500.00 $200.00/張
    嘉賓座椅 20 $500.00 $4,500.00/張
    單面計時鐘 1 $500.00 $50,000.00/部
    雙面計時鐘 1 $1,000.00 $70,000.00/部
    投影機/投影幕 1 $300.00 $5,000.00/部

    備註;

    (1) 借用物料數量按上述的單位為一組計算收費,例子:借用1~50個鐵馬的收費為澳門元500.00元,借用51~100個鐵馬的收費為澳門元1,000.00元,如此類推;
    (2) 借用物料以1天為計算單位(今天借出,翌日交回);
    (3) 借用物料的數量,因應本局存倉數量提供予借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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