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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把附於本批示並組成其部份的《借用物料收費》加入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一的表IV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類別 | 按以下單位為一組計算(1) | 收費(澳門元) | 損壞的收費(澳門元) |
鐵馬 | 50 | $500.00 | $500.00/個 |
秩序架 | 50 | $500.00 | $200.00/個 |
雪糕筒 | 50 | $250.00 | $100.00/個 |
帳篷 5m x 5m | 1 | $500.00 | $20,000.00/個 |
摺椅 | 100 | $500.00 | $100.00/張 |
摺檯 | 100 | $500.00 | $200.00/張 |
嘉賓座椅 | 20 | $500.00 | $4,500.00/張 |
單面計時鐘 | 1 | $500.00 | $50,000.00/部 |
雙面計時鐘 | 1 | $1,000.00 | $70,000.00/部 |
投影機/投影幕 | 1 | $300.00 | $5,000.00/部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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