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經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修改的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九條第一款h)項的規定,承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就空運企業存在稅務互惠待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根據經第36/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簽發的證件新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證件載有以下資料:
(一)持證人姓名;
(二)持證人樣貌;
(三)派遣國或同等實體;
(四)類別;
(五)編號;
(六)性別,分別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載;
(七)出生日期;
(八)簽發日期;
(九)持證人簽名;
(十)有效日期;
(十一)光學閱讀代碼。
三、廢止第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