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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二年度開始至二零一六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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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財政局互聯網電子申報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的合同,已獲第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767,856.00(澳門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941,964.00
2012年 $ 3,883,928.00
2013年 $ 1,941,96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2.01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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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3,200
2 5,920
3 8,160
4 9,920
5 11,200
6 12,480
7 13,760
8 人或以上 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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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TÜV Rheinland InterTraffic GmbH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獨立安全審查」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TÜV Rheinland InterTraffic GmbH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獨立安全審查」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800,0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280,000.00
2012年 $ 3,876,000.00
2013年 $ 2,280,000.00
2014年 $ 3,648,000.00
2015年 $ 10,716,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51.148.3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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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700,000.00(澳門幣貳仟零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00,000.00
2012年 $ 9,000,000.00
2013年 $ 9,000,000.00
2014年 $ 1,2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3、次項目6.020.041.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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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洲水廠排泥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青洲水廠排泥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93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680,000.00
2012年 $ 2,25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089.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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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雁聯計算系統(澳門)有限公司供應「澳門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基建方案的資訊設備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雁聯計算系統(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澳門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基建方案的資訊設備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 $9,969,728.00(澳門幣玖佰玖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990,918.40
2013年 $ 1,993,945.60
2014年 $ 1,993,945.60
2015年 $ 2,990,918.4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預算內「電腦設備」科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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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社區活動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社區活動中心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304,840.00(澳門幣柒佰叁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04,840.00
2012年 $ 6,0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7.020.30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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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紀念孫中山巿政公園興建圖書館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紀念孫中山巿政公園興建圖書館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848,602.00(澳門幣玖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零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848,602.00
2012年 $ 8,0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7.010.14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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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大型救護車連相關設施設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大型救護車連相關設施設備」的合同,金額為$1,733,4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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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耀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終審法院臨時辦公樓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終審法院臨時辦公樓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681,718.00(澳門幣叁仟零陸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750,000.00
2012年 $ 22,931,718.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1.021.07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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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D & C Company向衛生局供應、更換及測試八臺「中央制冷風櫃」,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 & C Company訂立向衛生局供應、更換及測試八臺「中央制冷風櫃」的合同,金額為$2,775,835.00(澳門幣貳佰柒拾柒萬伍仟捌佰叁 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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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47橋拱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47橋拱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416,695.00(澳門幣陸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83,339.00
2012年 $ 5,133,356.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037.4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