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8/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8
版數:
2757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司法互助請求中通報程序時限所作的建議,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訂為十五個工作日,自作出通報後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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