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48/2011

刊登日期:

2011.11.28

版數:

2757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司法互助請求中通報程序時限所作的建議。
相關法規 :
  • 第3/2002號法律 - 訂定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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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合作類 - 國際法 - 其他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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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司法互助請求中通報程序時限所作的建議,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收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知會的時限訂為十五個工作日,自作出通報後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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