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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1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煙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的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煙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
二、對於將投放市場的新製品,表格應在該製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售賣最少一個月前提交。
三、如表格中所載的資料有任何遺漏,衛生局可要求生產商及進口商在十五日內補正該等遺漏。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表格可以資訊載體提交。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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