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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470,000.00(澳門幣捌佰肆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10,000.00
2012年 $ 7,26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1.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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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238,000.00(澳門幣叁仟壹佰貳拾叁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068,000.00
2012年 $ 28,17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4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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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46橋拱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46橋拱的大樑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416,695.00(澳門幣陸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000,000.00
2012年 $ 3,416,695.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037.4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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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2,139,880.00(澳門幣貳佰壹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37,764.40
2012年 $ 1,426,586.70
2013年 $ 475,528.9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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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供應「設備和提供相關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設備和提供相關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40,0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45,000.00
2012年 $ 1,380,000.00
2013年 $ 1,380,000.00
2014年 $ 1,035,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三組「行政會」內經濟分類「02.03.05.03.00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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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每一財政年度的中央預算結餘經立法會審議並將決議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財政局須於十五日內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結餘的金額,並由金管局於收到通知的翌月底前將該結餘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二、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財政儲備的投資回報,由金管局按月轉入相關的財政儲備。

三、如出現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指的情況,財政局須於十五日內通知金管局,並由金管局於收到通知後的翌月底前作出款項的調撥。

四、本批示自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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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吉普車」的合同,金額為$2,503,4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叁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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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之日,如煙草製品所使用的商用名稱帶有“醇”、“light”、“lights”、 “super-light”、“ultra-light”、“mild”、“milds”、“filter”或類似表述,可以繼續銷售,但必須以中文及葡文,並以不褪色的方式在獨立包裝上標示下列警語:

“本產品對健康的危害相當於其他煙草製品”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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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國際機場對出行車天橋護欄加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國際機場對出行車天橋護欄加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772,330.00(澳門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叁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000,000.00
2012年 $ 1,772,33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107.2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