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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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印度共和國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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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印度共和國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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