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印度共和國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