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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西灣大橋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西灣大橋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800,0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975,000.00
2012年 $ 3,900,000.00
2013年 $ 2,925,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資產之保養及利用——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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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工咨詢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再生水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工咨詢私人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再生水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48,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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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500,000枚
二元五角 500,000枚
三元五角 500,000枚
四元 5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1,480,000枚

二、上款所指小型張發行數量中,其中九十八萬枚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政聯合發行的小型張本票,每冊售價為澳門幣三十六元。

三、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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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達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瑞權工程有限公司/達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63,990,000.00(澳門幣肆億陸仟叁佰玖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0,000,000.00
2012年 $ 280,000,000.00
2013年 $ 103,99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48.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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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3,545,85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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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77,439,0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肆拾叁萬玖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文化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77,439,000
    總收入 77,439,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7-01-0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200,000
7-01-0 02-02-05-00-00 膳食 381,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7-01-0 02-02-07-00-99 其他 2,07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7-01-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100,000
  02-03-02-00-00 設施之負擔  
7-01-0 02-03-02-01-00 電費 2,330,000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7-01-0 02-03-02-02-01 水及氣體費 140,000
7-01-0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200,000
7-01-0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345,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7-01-0 02-03-04-00-01 不動產 2,020,000
7-01-0 02-03-04-00-02 動產 334,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7-01-0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830,000
7-01-0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475,000
7-01-0 02-03-06-00-00 招待費 21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7-01-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350,000
7-01-0 02-03-07-00-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1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7-01-0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800,000
7-01-0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00,000
7-01-0 02-03-08-00-99 其他 26,426,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7-01-0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
7-01-0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7,649,000
7-01-0 02-03-09-00-99 其他 2,27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7-01-0 04-02-00-00-02 社團及組織 12,000,000
  04-03-00-00-00 私人  
7-01-0 04-03-00-00-01 企業 700,000
7-01-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1,4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7-01-0 05-02-01-00-00 人員 239,000
7-01-0 05-02-02-00-00 物料 544,000
7-01-0 05-02-05-00-00 雜項 1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7-01-0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2,016,000
    總開支 77,439,000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其他成員:王世紅,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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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54,925.00(澳門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88,732.00
2012年 $ 1,166,193.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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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09,76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304,880.00
2012年 $ 1,304,88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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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360,5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陸萬零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011,000.00
2012年 $ 2,740,500.00
2013年 $ 609,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3、次項目6.020.05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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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三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79,313.50(澳門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494,828.40
2012年 $ 1,484,485.1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二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24,538.10(澳門幣貳佰零貳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506,134.40
2012年 $ 1,518,403.7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40,0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元整),作為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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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25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250,000.00
    總收入 1,25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5-02-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1,250,000.00
    總開支 1,250,000.00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余頌顯——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蔡惠濠——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黃勁松——委員:財政局代表 吳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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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開始生效及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5,01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零壹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4-00-00-00 財產之收益  
  04-03-00-00 利息——其他部門  
  04-03-01-00 銀行存款 8,000.00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5,000,000.00
  06-00-00-00 耐用品之出售  
  06-03-00-00 其他部門  
  06-03-02-00 出讓廢料及廢鐵 1,000.00
  08-00-00-00 其他經常收入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1,000.00
    總收入 15,01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8-09-0 01-01-07-00-02 委員會成員 215,5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8-09-0 01-02-05-00-00 出席費 15,50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8-09-0 01-06-03-01-00 啟程津貼 10,000.00
8-09-0 01-06-03-02-00 日津貼 60,000.00
8-09-0 01-06-03-03-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10,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8-09-0 02-02-04-00-00 辦事處消耗 5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8-09-0 02-02-07-00-06 紀念品及獎品 100,000.00
8-09-0 02-02-07-00-99 其他 25,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8-09-0 02-03-04-00-01 不動產 60,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8-09-0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60,000.00
8-09-0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54,000.00
8-09-0 02-03-06-00-00 招待費 16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8-09-0 02-03-07-00-01 廣告費用 950,000.00
8-09-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30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8-09-0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750,000.00
8-09-0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100,000.00
8-09-0 02-03-08-00-99 其他 5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8-09-0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100,000.00
8-09-0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0
8-09-0 02-03-09-00-06 銀行手續費 5,000.00
8-09-0 02-03-09-00-99 其他 120,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8-09-0 04-02-00-00-02 社團及組織 5,900,000.00
  04-03-00-00-00 私人  
8-09-0 04-03-00-00-01 企業 5,90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8-09-0 05-02-01-00-00 人員 4,000.00
  05-04-00-00-00 雜項  
8-09-0 05-04-00-00-91 兌換差額 1,000.00
    總開支 15,0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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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黑山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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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東區基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東區基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2,379,908.00(澳門幣伍仟貳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1,570,000.00
2012年 $ 30,809,908.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90.292.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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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西區基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西區基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0,815,927.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7,000,000.00
2012年 $ 13,815,927.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90.292.12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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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424,0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貳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914,037.20
2012年 $ 1,509,962.8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7.010.132.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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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合同,金額為$129,073,266.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整),已獲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26,352,192.9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叁拾伍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玖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49,903,766.00
2007年 $ 36,036,234.00
2008年 $ 31,024,745.80
2009年 $ 3,320,584.00
2011年 $ 6,066,863.10

二、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7、次項目8.044.05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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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訂立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A3)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95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3,555,000.00
2011年 $ 395,000.00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08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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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660,0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245,500.00
2012年 $ 4,581,500.00
2013年 $ 833,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7、次項目5.020.15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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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學院、教育學院、設計學院及學生活動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學院、教育學院、設計學院及學生活動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9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918,000.00
2012年 $ 3,672,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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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二及三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二及三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80,000.00(澳門幣肆佰零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16,000.00
2012年 $ 3,264,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4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技學院、生命科學及健康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技學院、生命科學及健康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200,0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40,000.00
2012年 $ 3,36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5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0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文學藝術學院、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文學藝術學院、商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380,0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76,000.00
2012年 $ 3,504,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2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