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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3-694

  • 發行並流通以“扇面——甘恆”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扇面——甘恆」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4-695

    • 許可訂立提供“?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400,100.00 (澳門幣壹佰肆拾萬零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46,200.00
    2007年 $ 753,9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 1.023.031.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5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擴建的土建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4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945,000.00
    2007年 $ 1,260,000.00
    2008年 $ 735,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 8.044.052.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5-696

    • 許可訂立提供“機場貨運站擴建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國際機場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執行「機場貨運站擴建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 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訂立提供「機場貨運站擴建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148,320.00(澳門幣叁佰壹拾肆萬 捌仟叁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816,918.00
    2007年 $ 331,402.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 8.053.006.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6-697

    • 許可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5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29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9,073,266.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零柒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3,425,000.00
    2007年 $ 61,082,463.00
    2008年 $ 4,565,803.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1、次項目 8.044.05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7-698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3,663,282.54 (澳門幣陸仟叁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捌拾貳元伍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旅遊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63,663,282.54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63,663,282.54
     

    合計

    $ 63,663,282.54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價值 多出部分 實際決算之結餘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10,000,000.00 $ 63,663,282.54 $ 73,663,282.54
     

    總計

      $ 63,663,282.54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價值 多出部分 實際決算之結餘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5,000,000.00 $ 63,663,282.54 $ 68,663,282.54
     

    總計

      $ 63,663,282.54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姍,高樂士

    法規:

    第1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6

    刊登日期:

    2006.6.5

    版數:

    698-699

    • 許可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四樓A、B、C座及CV3-19及21號車位”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租賃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四樓A、B、C座及CV3 - 19及21號車位作為該署建築及設備部及市民事務辦公室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租賃南通商業大廈四樓A、B、C座及CV3 - 19及21號車位」合同,金額為$ 2,254,040.00(澳門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零肆拾圓整),並分段支忖如下:

    2006年 $ 737,695.00
    2007年 $ 1,055,420.00
    2008年 $ 460,925.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及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及二零零七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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