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6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47,157,0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壹拾伍萬柒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大學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25,957,000
  05-01-03-02 本身預算轉移 18,000,000
  05-04-00-00 私立機構 2,150,000
  07-00-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8-00-00 雜項——公營部門  
  07-08-05-00 教育及培訓 1,050,000
    總收入 47,157,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01-03-01-00 報酬 22,491,000
3-02-1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62,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2-1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40,000
3-02-1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1,696,000
3-02-1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956,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3-02-1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162,000
3-02-1 01-02-03-00-02 輪班工作 22,000
3-02-1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4,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 - 現金  
3-02-1 01-02-10-00-11 職務終止補償 133,000
3-02-1 01-02-10-00-99 其他 285,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3-02-1 02-02-07-00-99 其他 25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3-02-1 02-03-04-00-01 不動產 269,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3-02-1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361,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3-02-1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5,300,000
3-02-1 02-03-08-00-05 教學 209,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506,000
3-02-1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80,000
3-02-1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75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00 私立機構  
3-02-2 04-02-00-00-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75,000
  04-04-00-00-00 外地  
3-02-2 04-04-00-00-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75,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10,000
5-02-0 05-04-00-00-04 其他福利基金 2,321,000
    總開支 47,157,000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葡文版本

第2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歷史人物與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6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二年度開始,於二零一六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6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提供「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76,600.00(澳門幣肆佰零柒萬陸仟陸佰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741,200.00
2012年 $ 2,038,300.00
2013年 $ 1,297,1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6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73,632.00(澳門幣貳佰零柒萬 叁仟陸佰叁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518,408.00
2012年 $ 1,555,22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47.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50,310.00(澳門幣叁佰零伍萬零 叁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813,416.00
2012年 $ 2,236,89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46.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7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炳華建築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E及F地段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98,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玖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188,000.00
2012年 $ 2,790,000.00
2013年 $ 62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4、次項目6.020.05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7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提供「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45,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772,500.00
2012年 $ 1,772,5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