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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4/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點(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3項(國際固定電話收費)所載的IDD“050”服務的平日時段修改如下:

“零時零分至九時及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