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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由第65/2010號行政命令的附表取代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中的教學人員組別,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內容修改。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教學人員 | -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130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2 |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 159 |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 | 15 a) | ||
教育助理員 | 1 a)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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