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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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訂定本年九月份及十月份分別為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編製參與人確定名單並作通知,以及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期間。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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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印件,即《投考報名表》的格式,該格式載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格式的印件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三、如以電子載體提供的印件列印出現活頁,應在每頁上順序編號及以能確保文件完整性的方式釘裝,並由所有簽署人在每頁上簡簽及注明日期,但已載有簽名的一頁除外。

四、本批示自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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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申請殘疾津貼(下稱“津貼”)時,須遞交填妥社會工作局(下稱“社工局”)的專用表格,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能證實利害關係人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文件,尤其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二)利害關係人家庭居所的水費單、電費單或電話費單的影印本,或其他可確認其居所地址的文件影印本;

(三)在社工局指定的澳門特區其中一間銀行開立的澳門幣帳戶存摺影印本。

二、如由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指的人士提出申請,尚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提出申請的人士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利害關係人為相關目的而簽署的聲明書,或可證明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指身份或關係的文件或資料。

三、兩類津貼每年的金額分別為:

普通殘疾津貼 每年澳門幣九千元; *
特別殘疾津貼 每年澳門幣一萬八千元。 *

* 請查閱:第30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津貼於每年第四季以一次性的形式發放。

五、不影響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生存證明最遲應於發放津貼當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以下列任一方式作出:

(一)受益人攜同其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可識別其身份的文件親臨社工局指定的地點報到;

(二)向社工局提交由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生存的文件。

六、如受益人於八月三十一日後才作出生存證明,社工局可在本批示第四款所訂以外的期間發放津貼。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