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9

刊登日期:

2019.7.1

版數:

1925

  • 調整普通殘疾津貼及特別殘疾津貼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9/2011號法律 - 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 第2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殘疾津貼須遞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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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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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普通殘疾津貼的金額調整為每年澳門幣九千元。

    二、特別殘疾津貼的金額調整為每年澳門幣一萬八千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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