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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億迅(香港)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合同,已獲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5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82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8年 | $ 6,424,000.00 |
2010年 | $ 320,000.00 |
2011年 | $ 5,076,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4、次項目1.013.21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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