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手術室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6,042,816.20(澳門幣壹仟陸佰零肆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4,456,337.80 |
2012年 | $ 10,695,210.80 |
2013年 | $ 891,267.6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火上衣」,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火上衣」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64,760.00(澳門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 ......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3.00(澳門幣貳拾叁元整)、每日最低$184.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元整)或每月最低$4,784.00(澳門幣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二).......’*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