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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7/2011

刊登日期:

2011.7.4

版數:

1364

  •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14/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尤其是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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