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將行政長官對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限,尤其是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