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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9,812.86(澳門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捌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69,812.86)
    總收入 (369,812.86)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5-02-0 02-02-07-00-99 其他 (69,812.86)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1-00-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5-02-0 02-03-01-00-05 各類資產 (5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5-02-0 02-03-08-00-99 其他 (10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5-02-0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00,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00 私人  
5-02-0 04-03-00-00-02 家庭及個人 (50,000.00)
    總開支 (369,812.86)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余頌顯——第一秘書:副消防總長 蔡惠濠——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黃勁松——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葡文版本

第1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1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 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籌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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