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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88,313,427.00(澳門幣叁億捌仟捌佰叁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0,000,000.00
2012年 $ 238,313,427.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4.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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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520,956.57(澳門幣肆佰伍拾貳萬零玖佰伍拾陸元伍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520,956.57
    總收入 4,520,956.5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520,956.57
    總開支 4,520,956.57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毛傲賢,黎錦權,吳王碧瑤,鄧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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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8,945,120.04(澳門幣肆仟捌佰玖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零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印務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8,945,120.04
    總收入 48,945,120.0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6-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8,945,120.04
    總開支 48,945,120.04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禮亨——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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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28,029.60(澳門幣叁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貳拾玖元陸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628,029.60
    總收入 3,628,029.6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628,029.60
    總開支 3,628,029.60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何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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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511,548.66(澳門幣伍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陸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11,548.66
    總收入 511,548.6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11,548.66
    總開支 511,548.66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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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98,550,126.26(澳門幣玖仟捌佰伍拾伍萬零壹佰貳拾陸元貳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98,550,126.26
    總收入 98,550,126.2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98,550,126.26
    總開支 98,550,126.26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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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42,500.24(澳門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742,500.24
    總收入 742,500.2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742,500.24
    總開支 742,500.24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副主席:張玉英——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財政局代表):羅鵲萍——委員:Adriano Marques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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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18,674.94(澳門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玖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審計署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018,674.94
    總收入 1,018,674.9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18,674.94
    總開支 1,018,674.94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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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229,001.68(澳門幣貳仟零貳拾貳萬玖仟零壹元陸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房屋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0,229,001.68
    總收入 20,229,001.6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0,229,001.68
    總開支 20,229,001.68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候補委員:張東遠,委員:鄭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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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1,334,634.01(澳門幣叁仟壹佰叁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零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1,334,634.01
    總收入 31,334,634.0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1,334,634.01
    總開支 31,334,634.01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候補委員:張東遠——委員: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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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Enterprise Electronics Corporation訂立提供「一台X波段氣象雷達」的合同,已獲第27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275,673.60(澳門幣捌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8年 $ 2,482,702.10
2009年 $ 4,965,404.20
2011年 $ 827,567.30

二、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7.040.005.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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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95,187,905.63(澳門幣肆億玖仟伍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伍元陸角叁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00,000,000.00
2012年 $ 295,187,905.63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45.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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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建築物料堆填區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9,804,870.00(澳門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5,019,073.00
2010年 $ 74,324,433.20
2011年 $ 40,461,363.80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4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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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五十七萬元及六十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七十七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八十七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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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一萬三千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一萬四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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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二)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澳門幣一千七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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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本批示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規則以及其組成和內容,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核准本批示附件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編製規則以及其組成和內容,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為著適當執行本批示,財政局具發出所需指引的職權。

四、二零一零年度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期初餘額,以二零零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期末餘額,剔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內的自治機構的金額後的餘額為基準。

五、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內的自治機構,其二零一零年度管理帳目的期初餘額,以二零零九年度按照權責發生制編製的管理帳目的期末餘額為基準。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中對於列報上年度比較數據的規定,從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對二零一二年及以後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以及二零一零年及以後財政年度總帳目的編製產生效力。

八、廢止刊登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內的第118/84號批示中與本批示規定有抵觸的內容。

九、廢止第32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一、目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區政府每年編製財政預算,並提交立法會審核通過。經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下稱《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原則,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亦對財政預算的編製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設定的原則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和編製規則作出細則性的規範、說明和指引。

二、定義

為明確意思,本文件內使用的主要用語定義如下:

現金收付制,是指當收到或支付現金時才確認相關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基礎。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只有當現金流入時才予以確認,而開支則只有當現金流出時才予以確認。除特殊情況外,在現金收付制下予以確認入帳的交易和事項,只涉及影響現金流動的項目。

權責發生制,是指當交易或事項發生時(而不是在收到或支付現金時)進行確認的會計基礎。在權責發生制下,交易或事項被記錄在與其相關的期間的會計紀錄並反映在該期間的財務報表(帳目)。

對現金的控制,是指部門或機構可自由支配和運用其持有的現金的能力。當流入的現金可供部門或機構自由支配和運用,且無須在其後退回或轉付予第三者時,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如果流入的現金需要部門或機構在日後退回(例如:暫收按金)或轉付予第三者(例如:代扣職業稅或公積金供款、代收收入),則現金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不能夠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在一些情況下,流入的現金可能被指定用於規定的用途。如果部門或機構可以在規定用途的範圍內自由支配和運用這些現金,這些現金的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應被視為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在另一些情況下,流入的現金可能需要符合某些規定或條件時,才能由部門或機構自由支配和運用。在這種情況下,這些現金的流入所形成的現金結餘只有當相關的規定或條件滿足時,才能被視為可由部門或機構控制。

收入,是指構成特區財政收入的資源流入。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下收入有不同的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收入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現金流入:

(1)現金的流入是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進行的徵收或獲得;

(2)現金流入使部門或機構控制的現金結餘增加。

在一些情況下,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然並沒有出現現金的實質流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不能由部門或機構控制,改變為可以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動,但如果交易或事項能滿足上述第(1)及第(2)項條件,仍符合收入的定義。

在權責發生制下,收入通常被稱為收益,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入、資產增加或是負債減少而引起的權益增加,但不包括與權益參與者出資有關的權益增加。

開支,是指屬於特區財政開支的資源流出。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下開支有不同的定義。

在現金收付制下,開支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現金流出:

(1)現金的流出是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發生的負擔或支出;

(2)現金流出使部門或機構控制的現金結餘減少。

在一些情況下,交易或事項的發生雖然並沒有出現現金的實質流動,但持有的現金結餘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可以由部門或機構控制,改變為不能由部門或機構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動,但如果交易或事項能滿足上述第(1)及第(2)項條件,仍符合本文件中對開支的定義。

在權責發生制下,開支通常被稱為費用,是指會計期間內經濟利益的減少,其形式表現為因資產流出、資產消耗或是發生負債而引起的權益減少,但不包括與對權益參與者分配有關的權益減少。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事項而由部門或機構控制的、預期會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部門或機構的資源。

負債,是指部門或機構由於過去事項而承擔的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預期會導致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部門或機構。

權益,是指資產扣除負債以後的剩餘利益,亦稱為淨資產。

特區,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央部門,是指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

特定機構,是指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和帳目的自治機構。

公庫,是指由財政局根據其職責管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特區一般收入,是指透過公庫徵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特區一般收入亦包括透過公庫進行徵收,但根據法律規定屬於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或共享收入;這些收入由公庫進行徵收,記入特區一般收入帳內,然後通過指定帳目開支轉移予自治機構。

三、基本原則

《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基本原則,包括:

1. 年度性原則——即財政預算應以一個財政年度為單位編製,財政年度由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整體性原則——即財政預算應包括特區的所有預計收入和預計開支。

3. 平衡預算原則——即財政預算中開支預算必須具有足夠的預算收入作支付,預算開支不能超過預算收入。

4. 總預算原則——即財政預算中各項收入和開支應以其未經扣除的毛額登錄,收入和開支不能相互抵銷。

5. 分類列明原則——即財政預算中各項收入和開支應按適當的分類編列。

6. 非指定性原則——即財政預算中的收入應用於支付特區整體開支,任何收入均不能被指定用於支付特定開支,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

按照整體性原則的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應包括特區的所有預計收入和預計開支,亦即是說,特區所有公共部門的一切收入和開支的預計,均應反映在財政預算內。

按公共財政管理的角度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部門可劃分為三大類別,分別為:非自治部門、具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簡稱“行政自治部門”),以及具有財政自治權的機構(簡稱“自治機構”)。

1. 非自治部門——這類部門沒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不具財政自治權,所有開支均由特區一般收入支付;在支付開支上,除可透過常設基金支付的小額開支外,一律由財政局(公庫)負責處理。

2. 行政自治部門——與非自治部門相同,這類部門亦沒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不具財政自治權,所有開支均由特區一般收入支付;但與非自治部門不同的是,這類部門可自行進行開支的支付;行政自治部門每月向財政局申請發放預算撥款,然後由部門支付本身開支。

為易於表述,本文件內將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統稱為“中央部門”。

3. 自治機構——這類機構具有財政自治權,擁有屬於其本身的收入,所有開支由機構本身的收入(包括從公庫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支付。

根據《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共部門的預算和帳目應採用現金收付制編製;但對於某些從事特殊活動的自治機構,因其職務的特殊性,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其預算和帳目的編製,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劃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所有採用現金收付制的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自治機構按照現金收付制編製的預算,第二部份為所有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自治機構按照權責發生制編製的預算。第一部份的現金收付制預算與第二部份的權責發生制預算,共同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整體。

為易於表述,本文件內將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和帳目的自治機構,統稱為“特定機構”。

每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作為標題,並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1. 政府一般綜合預算;

2. 特定機構預算。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由以下預算表組成:

(一)總預算,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財政預算,包括:

1. 總收入預算表——匯總『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與『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的資料,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收入的預測。

2. 總開支預算表——匯總『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與『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的資料,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算開支。

(二)政府一般綜合預算,反映不包括特定機構的特區財政預算,包括: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特區一般收入,以及除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收入預算。

2.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除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開支預算。

(三)特定機構預算,反映特定機構的財政預算,包括:

1. 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以匯總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收益預算。

2. 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以匯總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費用預算。

(四)中央預算,反映不包括自治機構的特區財政預算,包括:

1.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編列由公庫徵收的特區一般收入預算。

2.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編列各中央部門的預算開支撥款,包括透過公庫支付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開支,以及從公庫轉移予各自治機構的指定帳目開支。

(五)自治機構本身預算——編列各自治機構的收入(或收益)預算和開支(或費用)預算。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以澳門幣編製;各項收入及開支的預算金額,應以澳門幣佰元為單位。當收入或開支項目的估算金額出現佰元以下的尾數時,應一律進位至佰元。

(一)總預算

1. 總收入預算表

『總收入預算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計收入,預算收入總額由以下兩部份收入金額加總而成: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按現金收付制估算);

(2) 特定機構收益(按權責發生制估算)。

『總收入預算表』內列示的數值,分別來自『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和『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總收入預算表』內只須列出按經濟分類的章目(政府一般綜合收入)或按本文件附錄中收益分類的一級預算科目(特定機構收益)劃分的預算收入金額。

編製『總收入預算表』時,政府一般綜合收入中從特定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以及特定機構收益中從公庫或特定機構以外的自治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收入對特區整體收入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收入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收入和開支時,則不應進行抵銷。抵銷的方式透過在總收入之前加入調整項進行。

2. 總開支預算表

『總開支預算表』顯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預算開支,預算開支總額由以下兩部份開支金額加總而成:

(1)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按現金收付制估算);

(2) 特定機構費用(按權責發生制估算)。

『總開支預算表』內列示的數值,分別來自『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和『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總開支預算表』內只須列出按經濟分類的章目(政府一般綜合開支)或按本文件附錄中費用分類的一級預算科目(特定機構費用)劃分的預算開支金額。

編製『總開支預算表』時,政府一般綜合開支中給予特定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以及特定機構費用中給予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開支對特區整體開支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開支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開支和收入時,則不應進行抵銷。抵銷的方式透過在總開支之前加入調整項進行。

(二)政府一般綜合預算

1.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特區一般收入以及除特定機構以外,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預算收入。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預算收入按經濟分類進行合併,以反映各項收入的整體金額。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時,自治機構從公庫或其他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收入對整體收入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收入與相應的預算轉移開支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收入和開支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政府一般綜合收入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和百分比。

2.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以綜合方式,編列所有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及特定機構以外的其他自治機構的預算開支。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預算開支按經濟分類進行合併,以反映各項開支的整體金額。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時,從公庫轉給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以及自治機構(不包括特定機構)之間的預算轉移開支,應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進行抵銷,以避免由於內部轉移而產生的內部開支對整體開支的虛增。但當預算轉移開支與相應的預算轉移收入分別屬於不同財政年度的開支和收入時,則不應進行抵銷。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和百分比。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綜合開支預算不能超過綜合收入預算。綜合收入超過綜合開支的部份,為綜合預算結餘。

『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尚應編列以下兩份開支摘要:

(1) 按組織分類的綜合開支摘要,用以反映包括在『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表』內的每一組織分類的預算開支金額和百分比。

(2) 按職能分類的綜合開支摘要,用以反映政府一般綜合開支預算金額在每項政府職能上的分配。

(三)特定機構預算

1. 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

『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以匯總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預算收益。特定機構收益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收益按本文件附錄的預算科目進行匯總,以反映所有特定機構各項收益的整體金額。

『特定機構收益預算匯總表』內須列示各項收益佔總額的百分比。

2. 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

『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以匯總方式,編列所有特定機構的預算費用及損失。特定機構費用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預算費用及損失按本文件附錄的預算科目進行匯總,以反映所有特定機構各項費用及損失的整體金額。

『特定機構費用預算匯總表』內須列示各項費用及損失佔總額的百分比。

本文件附錄中提供為編製特定機構預算而制定的收益和費用項目的統一預算科目和說明。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本文件附錄中的預算科目,作出修訂、增補或刪減。

(四)中央預算

1.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編列特區一般收入的預算。特區一般收入是指透過公庫徵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特區一般收入亦包括透過公庫進行徵收,但根據法律規定屬於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或共享收入;這些收入由公庫進行徵收,記入特區一般收入帳內,然後透過指定帳目開支轉移予自治機構。

『特區一般收入預算表』內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適當的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

2.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簡稱“開支表”)編列各個中央部門(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預算,反映每一部門獲通過的各項運作開支的預算金額。『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按現金收付制編製,“開支表”內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開支表”按部門章目順序編列,並應提供每一章目的人員編制資料。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亦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指定帳目開支預算,以及不能歸入個別中央部門而由特區承擔的開支預算。

特區政府所推行的各項建設、投資及發展計劃所涉及的資本性開支,納入《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簡稱“投資計劃”)預算內,作為『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的其中一個獨立章目。《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應按經濟分類編列。

從公庫轉移予各自治機構的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轉移撥款,納入指定帳目開支預算,作為『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的其中一個獨立章目。指定帳目開支預算應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並指明獲轉移的每一機構的名稱和金額。

『中央部門開支撥款表』內尚應編列以下開支摘要:

(1) 按經濟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2) 按組織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3) 按職能分類的中央部門總開支摘要;

(4) 按經濟分類的中央部門運作開支摘要;

(5) 按職能分類的中央部門運作開支摘要;

(6) 按組織分類的投資計劃開支摘要;

(7) 按職能分類的投資計劃開支摘要。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中央部門開支預算總額不能超過特區一般收入預算總額。特區一般收入預算總額超過中央部門開支預算總額的部份,為預算結餘。

(五)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自治機構本身預算表』編列各個自治機構的收入(或收益)及開支(或費用)預算,反映每一自治機構獲通過的各項收入(或收益)及開支(或費用)的預算金額。除特定機構外,所有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均按現金收付制編製,而特定機構的本身預算則按權責發生制編製。

1. 按現金收付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按現金收付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表”分為收入預算和開支預算兩部份;收入預算須劃分經常收入和資本收入,並按經濟分類編列各項收入的預算金額;開支預算須劃分經常開支和資本開支,並分別按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編列各項開支的預算金額。

根據平衡預算原則,開支預算不能超過收入預算。

2. 按權責發生制編製的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收益與費用預算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的自治機構(特定機構),其預算按權責發生制編製。

特定機構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反映其在某一財政年度內將發生的收益和費用的預算金額。

特定機構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應按本文件附錄所定的收益與費用預算科目編製。特定機構按權責發生制編製的收益預算和費用預算,應採用與編製帳目相同的會計標準。

投資預算

除收益與費用預算外,特定機構尚應編製一份投資預算,以反映不計入下一財政年度費用預算的資本性支出的預算。納入投資預算的項目,只限於下一財政年度內計劃進行的資本性支出;包括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股權投資等活動。購買用於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或營運活動中消耗的各類存貨的支出,無須納入投資預算。同樣地,營運過程中正常產生的客戶往來、應收款、預付款、暫付款等各類流動資產,亦不納入投資預算。

六、預算的籌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編製由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和匯編;財政局負責制定有關預算籌組的各項格式、要求和指引。

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每一財政年度的預算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須提交予財政局;預算提案應說明其活動的主要及次要計劃,作為預算的依據。

每一財政年度預算籌組的日程,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

七、預算的審核、通過及執行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的職權。

第41/83/M號法令(《預算綱要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須透過法律予以執行,且須於預算所指之經濟年度開始時執行。”。

八、預算的效力

根據《預算綱要法》,所有收入均須在財政預算中登錄才能予以結算及徵收;而任何開支必須在財政預算內登錄才能作出承擔、許可及支付。

九、預算執行報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每年編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並呈交立法會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是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

附錄

採用權責發生制的自治機構的收益與費用項目的統一預算科目及說明

根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的自治機構(特定機構),其預算的編製採用權責發生制,並且無須採用公共會計制度所規定的經濟分類。

不同的特定機構由於所從事的業務或活動性質不同,因此所採用的會計格式亦存在一定的差異。為便於匯總特定機構的預算,有必要統一各特定機構性質相同的項目的預算科目名稱。

特定機構統一預算科目分為一級科目與二級科目兩個層次,一級科目按收益或費用的主要性質劃分,二級科目是在一級科目之下,根據需要所作的細分。

I. 收益預算科目

編號     預算科目名稱     類別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一級科目

11-01     行政收益     二級科目
11-02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     二級科目
11-03     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     二級科目
11-04     社會保障制度之供款     二級科目
11-06     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     二級科目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二級科目
11-10     其他法定收入     二級科目
12-00   銷售及服務收入  

一級科目

12-01     貨品銷售收入     二級科目
12-02     提供服務收入     二級科目
13-00   財務及投資收益  

一級科目

13-01     利息收入     二級科目
13-02     股息收入     二級科目
13-03     投資收益     二級科目
13-04     匯兌收益     二級科目
13-10     其他財務收益     二級科目
14-00   其他收入  

一級科目

14-01     租金及租賃收入     二級科目
14-02     資產處置收益     二級科目
14-03     捐贈收入     二級科目
14-10     雜項收入     二級科目

註釋:

11-00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法律規定,特定機構獲給予的指定收入、共享收入,或因特定機構獲賦予行使特定職責而專屬其所有的收入(法定收入),以及從公庫或其他公共實體獲得的預算轉移、補貼或補助。本科目細分為“行政收益”、“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社會保障制度之供款”、“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和“其他法定收入”等二級科目。

11-01 行政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專屬機構本身收入的各項行政收費、手續費或罰款等收入,例如: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屬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本身收入的信用機構監察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取得的保費從價收入等。

11-02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之撥款(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所收取的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約的撥款收入,例如:澳門基金會根據其信託委員會決議,將按照《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所收取的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約撥款中,撥作為年度收入的撥款收入。

11-03 退休及撫卹制度之供款及共同分擔(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退休基金會根據法律規定所收取的公務員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僱員供款,以及僱主(特區)的共同分擔。

11-04 社會保障制度之供款(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社會保障基金根據法律規定所收取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11-06 其他指定或共享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其他根據法律規定,給予特定機構的指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1-07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特定機構從公庫或其他公共部門取得的預算轉移收入,以及從特區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門獲得的各種形式的財政資助、補助或補貼。如果機構收取的補助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按受益比例在多個財政年度內進行分攤,記入此科目的年度金額,應為當年度分攤之金額。

11-10 其他法定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法定收入。

12-00 銷售及服務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產品、商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向客戶提供各類服務而取得的收入。本科目細分為“貨品銷售收入”和“提供服務收入”等二級科目。

12-01 貨品銷售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銷售產品、商品的收入,例如:郵政局出售集郵品和其他郵遞物品的收入,澳門金融管理局出售紀念幣的收入等。處置固定資產、出售廢料或銷售不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紀念品、書刊或資料等的收入,不應記錄在本科目。

12-02 提供服務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構成機構主要業務的勞務及服務提供所取得的收入,例如:郵政局提供郵遞、匯款、收款及電子認證服務的收入,郵政儲金局提供各類銀行服務的收入等。

13-00 財務及投資收益(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財務及投資性質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投資收益和匯兌收益等。本科目細分為“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收益”和“其他財務收益”等二級科目。

13-01 利息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銀行存款、貸款、債券、金融票據等附息金融資產中所賺取的利息收入。

13-02 股息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股權投資中獲取的利潤分享或股息收入。如果機構本身的會計格式中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記錄在同一會計科目,且難以將兩者分拆時,可根據收入的主次,選擇反映在本科目或上一科目。

13-03 投資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投資中,以及因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中,所獲得的增值收益,包括變賣投資資產時因售價超過其成本及費用而獲得的增值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資產而直接在損益表內確認的收益。

13-04 匯兌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收益,包括年末重新計量貨幣性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而產生的折算差額。

13-10 其他財務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財務收益。

14-00 其他收入(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分類的其他性質的收入,包括非經營性及偶然性收入。本科目細分為“租金及租賃收入”、“資產處置收益”、“捐贈收入”和“雜項收入”等二級科目。

14-01 租金及租賃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出租不動產及動產而收取的租金收入。

14-02 資產處置收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變賣非投資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而取得的收益。

14-03 捐贈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從個人、私人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獲得的捐贈收入。

14-10 雜項收入(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項收入。

II. 費用預算科目

編號     預算科目名稱     類別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一級科目
21-01     活動支出     二級科目
21-02     財務資助     二級科目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   一級科目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一級科目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一級科目
24-01     利息支出     二級科目
24-02     投資損失     二級科目
24-03     匯兌損失     二級科目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二級科目
25-00   人事費用   一級科目
25-01     工資及薪金     二級科目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二級科目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二級科目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二級科目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一級科目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二級科目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二級科目
26-03     維修及保養     二級科目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二級科目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二級科目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二級科目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二級科目
26-08     保險費     二級科目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二級科目
26-10     雜項支出     二級科目
27-00   折舊及攤銷   一級科目
27-01     不動產折舊     二級科目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二級科目
27-03     無形資產攤銷     二級科目
28-00   各項風險準備金   一級科目
28-01     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     二級科目
28-02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     二級科目
28-03     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     二級科目
28-10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     二級科目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一級科目
29-01     資產處置損失     二級科目
29-02     會費及捐贈     二級科目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二級科目

註釋: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機構本身舉辦或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合辦的各項活動的支出,以及給予個人、私人及非牟利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的預算轉移、財務資助、財政補貼、獎金等支出。本科目細分為“活動支出”和“財務資助”等二級科目。

21-01 活動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機構本身舉辦或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合辦的各項活動的支出,以及給予的活動資助。如果機構本身舉辦的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已按性質記錄在其他費用科目,則不反映在本科目。

21-02 財務資助(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給予本地或外地之個人、私人及非牟利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公共部門或機構的預算轉移、財務資助、財政補貼、獎金等支出。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退休基金會支付予退休公務員或法律規定的受益人的退休金、撫卹金以及各類津貼、給付和補助,以及其他機構(例如:社會保障基金)向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支付的各類社會補助或類似款項。本科目不設二級科目。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產品、商品的銷售成本,以及與勞務及服務提供有關的直接成本。本科目不設二級科目。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財務及投資性質的費用及損失,包括利息支出、投資損失和匯兌損失等。本科目細分為“利息支出”、“投資損失”、“匯兌損失”和“其他財務費用”等二級科目。

24-01 利息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銀行透支、借款、客戶存款、發行金融票據等債務所負擔的利息費用。

24-02 投資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在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投資中,以及因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上,所蒙受的減值損失,包括變賣投資資產時因售價低於其成本及費用而產生的減值損失,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資產而直接在損益表內確認的損失。以備用金方式對資產減值所作的減值損失撥備,應在相應的“各項風險準備金”科目反映。

24-03 匯兌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外幣交易而產生的匯兌損失,包括年末重新計量貨幣性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而產生的折算差額。

24-10 其他財務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財務費用。

25-00 人事費用(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項人事費用。本科目細分為“工資及薪金”、“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和“其他人事費用”等二級科目。

25-01 工資及薪金(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支付予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及相同性質的報酬,年資獎金、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應視為工資及薪金。工作人員包括以任何方式聘用的人員,亦包括管理層、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監察機關的成員。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工資及薪金以外,給予工作人員的其他性質或形式的津貼、補償或額外報酬,包括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啟程津貼、日津貼、超時工作補償以及實物補助等。如果某項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支出無法從工資及薪金中清楚劃分,則可全部視為工資及薪金處理。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向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務員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基金所作的僱主供款支出,包括將資金撥入由機構本身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類似性質的內部基金。

25-10 其他人事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人事費用。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項性質的經營費用。本科目細分為“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維修及保養”、“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租金及租賃費用”、“交際、接待及差旅費”、“廣告費及宣傳品”、“保險費”、“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和“雜項支出”等二級科目。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水費、電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第三者所提供的保安、護衛、清潔及管理服務的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3 維修及保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第三者所提供的維修及保養服務的費用,或類似性質的支出。

26-04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日常使用和消耗的各類用品和物料。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由於租用不動產、設備及其他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如果租金或租賃費用中包括其他相關費用,例如佣金、保險費、管理費等,且難以將相關費用從租金中分拆時,可將相關費用包括入租金及租賃費用處理。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進行公務交際、接待以及公幹所發生的各類費用,但不包括以日津貼方式報銷的費用。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進行廣告宣傳及推廣活動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服務費以及製作或購買宣傳物品的支出。

26-08 保險費(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類保險費支出。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各種由第三者提供的專業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包括支付中介人的佣金,各類顧問服務、研究服務及技術協助的收費,以及會計、審計、工程、法律等專業服務的酬金等。如果其他主要的費用中,例如財務費用、租金等,包含了本科目的費用,且難以將這些費用從主要費用中分拆時,可將這些費用包括入主要費用處理。

26-10 雜項支出(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支出。

27-00 折舊及攤銷(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費用。本科目細分為“不動產折舊”、“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等二級科目。

27-01 不動產折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動產的折舊費用。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除不動產以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27-03 無形資產攤銷(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28-00 各項風險準備金(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會計年度內對各類資產減值或風險損失所提取的備抵和準備。本科目細分為“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和“其他損失風險準備”等二級科目。

28-01 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對應收帳款所提取的壞帳、呆帳備抵,以及銀行信貸風險準備金。

28-02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除銀行信貸和應收帳款以外,其他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

28-03 存貨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存貨跌價以及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包括投資性及非投資性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準備。

28-10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類損失及風險準備。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一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分類的其他性質的費用及損失,包括非經營性及偶然性費用和損失。本科目細分為“資產處置損失”、“會費及捐贈”和“雜項費用及損失”等二級科目。

29-01 資產處置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因變賣或報銷非投資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而產生的損失。

29-02 會費及捐贈(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參與各類團體或組織而支付的會費,以及向個人、私人團體或機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作出的捐贈。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二級科目)

本科目記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各項費用及損失。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一、目的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特區政府每年編製年度帳目,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經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下稱《預算綱要法》)制定了關於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年度總帳目的原則,而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亦對總帳目的編製事宜作出了補充規定。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預算綱要法》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設定的原則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和編製規則作出細則性的規範、說明和指引。

二、定義和概念

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中所使用的用語的定義和概念,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開支和結餘的財務信息,反映特區上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由以下兩部份組成:

1.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

2. 特定機構匯總帳目。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反映除《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所指的特定自治機構(下稱“特定機構”)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上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特定機構匯總帳目”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製,反映特定機構上一財政年度的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

四、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I. 單獨帳目

根據部門及機構的財政管理方式的不同,各公共行政部門負有不同的會計記帳及編製帳目的責任。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所定的原則,部門及機構均負有管理其財務資源的責任;因此,應透過執行適當的會計記帳和編製帳目,反映其財務責任的履行。

1. 中央帳目

1.1 中央收支帳戶

除自治機構收入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算收入均透過公庫進行徵收,用於支付自治機構以外的特區預算開支,包括所有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共用開支1、公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計劃開支,以及撥予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透過公庫進行徵收的預算收入稱為特區一般收入。

———
1 包括其他不能歸入個別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運作開支而由特區負擔的開支。

特區一般收入、非自治部門和行政自治部門的運作開支、共用開支、公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計劃開支,以及撥予自治機構的預算轉移開支的會計記帳工作,由財政局負責統一執行,記錄於中央收支帳戶之內。

中央收支帳戶的記帳採用現金收付制會計,記錄從預算收入取得的現金流入和因預算開支而產生的現金流出。

1.2 出納活動帳戶

公庫及各部門庫房收到的某些現金,可能不屬於預算收入;例如,收到法律規定應作特別用途而不能記入預算收入的款項,收到按金或類似性質的暫收款項,因代其他機構收款而收到的代收款項,處理代扣稅款、供款而暫時存入的款項,以及收回墊支款項等等。同樣地,從庫房中提取的某些現金,亦可能不構成預算開支;例如,上述不屬於預算收入的款項在其後的轉出,不同庫房之間款項的調撥,以及根據許可進行的款項墊支等等。

非預算款項的存入產生一項應償還的負債(或減少以前形成的資產),而非預算款項的提取則形成一項可收回的資產(或減少以前產生的負債)。非預算款項的存入和提取,稱為出納活動,透過出納活動帳戶進行記錄。

1.3 中央帳目

中央收支帳戶、公庫出納活動帳戶和各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的出納帳戶,共同組成中央帳目,反映不包括自治機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入、開支、結餘,以及出納活動形成的資產和負債。

2. 自治機構帳目

自治機構具有財政自治權,須要獨立記帳和編製機構的單獨帳目。除特定機構以外,其他所有自治機構的帳目均須按照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自治機構帳目反映自治機構的收入、開支、結餘,以及出納活動形成的資產和負債。

II. 綜合帳目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以綜合方式編製除特定機構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部門的綜合帳目,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特定機構)的整體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

1. 綜合範圍

綜合帳目是將包括在綜合範圍內的全部單獨帳目進行合併,以單一帳目的方式反映綜合範圍的整體營運結果和財務狀況。“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綜合範圍,包括中央帳目以及除特定機構以外,所有自治機構的單獨帳目。

2. 程序

編製“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時,部門及機構之間的轉移所產生的記錄於同一財政年度的相同金額的預算轉移收入和預算轉移開支,應予以抵銷。

3. 編製基礎及會計政策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應按照《預算綱要法》,以及《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所定的公共會計制度,以現金收付制會計編製。

編製帳目所採用的具體會計政策,由財政局根據公共會計制度的原則制定,並於帳目的附註內說明。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以澳門幣元為單位編製。

4. 結構和內容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 一份綜合收支表;
■ 一份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
■ 綜合帳目的附註。

4.1 綜合收支表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綜合收支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特定機構)上一財政年度的整體收入、開支和結餘。綜合收支表內應按經濟分類的章目列報,並分別標示以下小結金額:

■ 經常收入;
■ 資本收入;
■ 總收入;
■ 經常開支;
■ 資本開支;
■ 總開支;
■ 本年度結餘。

4.2 綜合資產負債表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綜合資產負債表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包括特定機構)上一財政年度末的現金結存、歷年結餘,以及因出納活動而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按資產及負債的性質進行分類,並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 按存放地點劃分的現金及銀行存款;
■ 按性質劃分的第三者債權;
■ 按性質劃分的第三者債務;
■ 歷年結餘;
■ 本年度結餘。

4.3 附註

附註內應提供以下信息:

■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編製基礎以及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 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表或註釋。

附註應盡可能按系統的方式列報,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的各項目應與附註中的相關內容交叉參照。

4.4 比較數據

綜合收支表和綜合資產負債表內,應提供上年度的比較數據。如比較數據有助於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時,亦應包括在附註內。

III. 附加資料

在現金收付制會計下,交易只有當收到或支付現金時才予以記錄,收到現金時記錄為收入,支付現金時記錄為開支。因此,預算活動中取得的資產以及產生的負債,並未能在帳目中正確地予以反映。為了補充在現金收付制會計下,帳目未能充分披露資產及負債信息的不足,“政府一般綜合帳目”之外應以附加資料的形式,提供未能列入資產負債表內的主要財產及債務的信息,以增加財務透明度。

以附加資料的形式所提供的信息的種類、內容和形式,由財政局根據信息的重要性、有用性和收集信息的可能性作具體處理。

五、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的內容和編製規則

根據《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特定機構因本身職務的特殊性而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這類自治機構主要從事信貸、保險、金融投資或郵政服務。特定機構的帳目按照機構本身的專用會計格式和會計政策編製。

“特定機構匯總帳目”以匯總方式將所有特定機構的帳目進行匯總,反映特定機構的整體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

“特定機構匯總帳目”包括以下組成部份:

■ 一份匯總損益表;
■ 一份匯總資產負債表;以及
■ 帳目附註。

1. 匯總損益表

特定機構匯總損益表內應按附件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附錄中所定的收益與費用預算科目的一級科目列報,並分別標示以下小結金額:

■ 總收入;
■ 總費用;
■ 本年度損益。

2. 匯總資產負債表

特定機構匯總資產負債表內應按照流動性順序列報資產及負債項目,並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 固定資產;
■ 財務資產;
■ 存貨;
■ 各類應收款;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財務負債;
■ 風險準備金;
■ 各類應付款;
■ 資本;
■ 儲備;
■ 累積損益。

3. 附註

附註內應提供以下信息:

■ “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的編製基礎以及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 匯總損益表和匯總資產負債表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表或註釋。

附註應盡可能按系統的方式列報,匯總損益表和匯總資產負債表內的各項目應與附註中的相關內容交叉參照。

4. 比較數據

匯總損益表和匯總資產負債表內,應提供上年度的比較數據。如比較數據有助於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時,亦應包括在附註內。

六、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總帳目的製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總帳目的編製,由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和匯編。財政局負責製作報告及帳目的式樣、結構和內容,制定編製報告及帳目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項格式、要求和指引。

葡文版本

第1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適時編製和通過二零一二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二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和次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之根據。

三、對二零一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 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特區總預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連同有關的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將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後的由各部門填寫有關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開展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 向財政局遞交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預算提案,連同已填妥的(一)項所提及的格式,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格式;

(四)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 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提案資料,該等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五)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六)至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 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之建議;

(七)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 ─ 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金額的決定;

(八)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草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的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九)至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2)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預算(OR/2012)。

四、二零一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一二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著有關目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著手進行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可訂定期限更長之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兩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二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之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本身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對二零一二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符合分段支付法規的責任款項。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878,742.21(澳門幣叁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貳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878,742.21
    總收入 3,878,742.2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878,742.21
    總開支 3,878,742.21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葡文版本

第1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8,673,927.31(澳門幣壹仟捌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叁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8,673,927.31
    總收入 18,673,927.3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8,673,927.31
    總開支 18,673,927.31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梁勵、何絲雅、老柏生、鍾聖心

葡文版本

第1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中聯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中央電腦系統及相關服務」的合同,已由第5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13,883.00(澳門幣肆佰陸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3,691,106.00
2011年 $ 922,777.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1.013.228.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