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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539,923.76(澳門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柒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539,923.76
    總收入 1,539,923.7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539,923.76
    總開支 1,539,923.76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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