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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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9/94/M號訓令
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9/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統一保險單》的特約條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