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2.28

版數:

981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7,060,000.00(澳門幣柒佰零陸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1

    刊登日期:

    2011.2.28

    版數:

    981-983

    • 設立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1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  
    部份被廢止 :
  • 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第四款。
  •  
    已更改 :
  • 第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訂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款。
  • 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第四款。
  •  
    相關法規 :
  • 第1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衛生局 - 土地工務局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近年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增加、社會老齡化、市民對健康意識的提高,以及衛生部門職能和服務的不斷擴充等均增加了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

    考慮到本澳人口與醫院病床比例偏低、各種嚴重疾病和新型傳染病的威脅,以及需要加強離島急診方面的回應能力,有必要完善及重整醫療衛生基礎設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旨在對《完善醫療系統建設方案》(下稱“方案”)範疇內的公共投資,作出全面的協調、跟進和評估。

    二、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如下:

    (一)訂定一般指引,以及制定有序執行的短期和中長期操作措施及工作,以貫徹方案;

    (二)確保方案開展及執行期間的跨部門協調,訂定各參與部門的責任,以及該等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和互補的必要事宜;

    (三)全面跟進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委員會直屬社會文化司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組成如下: *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二)衛生局局長; *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

    (五)衛生局兩名副局長;*

    (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兩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為實現目標,委員會可作出下列行為:

    (一)向部門及公共實體要求提供必需的資訊及合作;

    (二)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各界別諮詢組織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代表所屬組織,以及有需要聽取其意見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

    (三)在澳門特區或外地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十、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衛生局本身預算負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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