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判給AE TEC – 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編製「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039,123.30(澳門幣貳佰零 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叁 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019,561.60 |
2006年 | $ 815,649.30 |
2010年 | $ 203,912.4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87.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的「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36,444,519.40 |
2006年 | $ 13,196,393.60 |
2007年 | $ 16,677,282.20 |
2010年 | $ 4,381,584.8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8.090.18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的「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9,999,999.20 |
2006年 | $ 57,377,539.00 |
2007年 | $ 42,150,984.40 |
2010年 | $ 5,658,274.4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8.090.183.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的「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68,000,000.00 |
2007年 | $ 61,001,706.70 |
2009年 | $ 11,084,880.70 |
2010年 | $ 2,688,272.8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7.020.2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編製「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575,000.00 |
2008年 | $ 2,275,000.00 |
2009年 | $ 86,666.80 |
2010年 | $ 563,333.2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8.090.22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的「松山隧道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建造承包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3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310,381.30(澳門幣伍佰 叁拾壹萬零叁佰捌拾壹元叁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3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 5,270,232.70 |
2010年 | $ 40,148.6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1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5,460,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03,333.30 |
2011年 | $ 1,820,000.00 |
2012年 | $ 1,820,000.00 |
2013年 | $ 1,516,666.7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11,446,800.00(澳門幣叁億壹仟壹佰肆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311,446,800.00 | |
總收入 | 311,446,8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6-01-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80,424,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231,022,800.00 |
總開支 | 311,446,800.00 |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12,408,768.00(澳門幣壹仟貳佰肆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689,376.00 |
2011年 | $ 4,136,256.00 |
2012年 | $ 4,136,256.00 |
2013年 | $ 3,446,88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 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的合同,金額為$7,670,000.00(澳門幣柒佰陸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重光之家興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重光之家興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513,307.80(澳門幣捌佰伍拾壹萬叁仟叁佰零柒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5,513,307.80 |
2011年 | $ 3,00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5.020.12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向環境保護局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向環境保護局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67,500.00 |
2011年 | $ 1,102,5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72.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氹仔C25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氹仔C25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983,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捌萬 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4,544,050.00 |
2011年 | $ 7,140,650.00 |
2014年 | $ 1,298,3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5、次項目8.051.146.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船舶建造廠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船舶建造廠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221,230.00(澳門幣玖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7,000,000.00 |
2011年 | $ 2,221,23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1、次項目1.013.22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90,4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玖萬零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196,800.00 |
2011年 | $ 2,393,6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及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下列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2,868,361.00(澳門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壹元整):
澳門槍店 | $ 1,646,190.00 |
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 | $ 1,222,171.00 |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六至十二樓)」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交通事務局新大樓裝修工程(六至十二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7,535,360.00(澳門幣伍仟柒佰伍拾叁萬伍仟 叁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0,000,000.00 |
2011年 | $ 37,535,36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1.013.191.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透過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一切與能源業有關的活動。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天然氣輸入和傳輸的公共服務及設立相關的供應網絡,電力市場的開放、能源產品的合理使用,以及跟進及監察能源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等,有關工作的期限將會超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的預計存續期,由第4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