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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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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澳門大學宿舍C2、C3及C4地盤平整及山坡護土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2,859,286.00(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3,594,250.00
2009年 $ 8,692,695.00
2010年 $ 572,341.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3.021.149.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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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資訊中心提供「無線寬頻系統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資訊中心訂立提供「無線寬頻系統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0,317,710.00(澳門幣柒仟零叁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701,203.00
2011年 $ 23,270,480.00
2012年 $ 24,117,575.00
2013年 $ 16,228,452.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八章「電信管理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8公共電訊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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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3,129,266.50(澳門幣壹億壹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40,000,000.00
2011年 $ 73,129,266.5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2.020.12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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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國楓建築工程一人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衛生中心地下、二樓改建及膠地蓆更換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楓建築工程一人有限公司訂立「筷子基衛生中心地下、二樓改建及膠地蓆更換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569,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970,700.00
2011年 $ 4,598,3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4.021.018.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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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網絡線槽支架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網絡線槽支架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53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1,359,000.00
2011年 $ 3,171,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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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9,630,000.00(澳門幣玖佰陸拾叁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9,630,000.00
   

總收入

9,63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1-02-1 02-03-04-00-01 不動產 3,471,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1-02-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456,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1-02-1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405,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1-02-1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3,298,000.00
   

總開支

9,63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何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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