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媽閣觀光船碼頭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媽閣觀光船碼頭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887,999.50(澳門幣壹仟陸佰捌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8,000,000.00 |
2011年 | $ 8,887,999.5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 8.052.04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科達工程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醫療圖像儲存及傳輸系統(PACS)」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醫療圖像儲存及傳輸系統(PACS)」的合同,金額為$48,317,994.00(澳門幣肆仟捌佰叁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6,425,398.20 |
2011年 | $ 40,092,595.80 |
2012年 | $ 1,200,000.00 |
2013年 | $ 600,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2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利華行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華行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金額為$33,125,900.00(澳門幣叁仟叁佰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5,216,400.00 |
2011年 | $ 6,625,180.00 |
2012年 | $ 6,625,180.00 |
2013年 | $ 6,625,180.00 |
2014年 | $ 6,625,180.00 |
2015年 | $ 1,408,78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 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