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行文修改為:

“六、人力資源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兩名副主任輔助;各人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七、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22,530,2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叁萬零貳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旅遊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1-00 指定收入  
  05-01-01-02 旅遊基金——旅遊稅 22,530,200.00
    總收入 22,530,2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8-08-0 02-03-04-00-01 不動產 1,000,000.00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8-08-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7,530,2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8-08-0 04-03-00-00-00 私人  
  04-03-00-00-01 企業 4,000,000.00
    總開支 22,530,200.00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蕭愛珊,高樂士

葡文版本

第2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美食節嘉年華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20,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元整),作為二零一零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及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簽署提供「澳門新城區總體規劃」服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澳門新城區總體規劃」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33,503,120.00(澳門幣叁仟叁佰伍拾萬零叁仟壹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26,798,370.00
2012年 $ 6,704,75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 8.090.253.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