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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0

刊登日期:

2010.9.27

版數:

836-837

  • 許可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16,000.00(澳門幣伍佰叁拾壹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886,000.00
    2011年 $2,658,000.00
    2012年 $1,772,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的以下經濟分類撥款支付:

    「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金額為$864,000.00(澳門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整);

    「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金額為$22,0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整)。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0

    刊登日期:

    2010.9.27

    版數:

    837

    • 將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相關類別 :
  • 賽馬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及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0

    刊登日期:

    2010.9.27

    版數:

    837-838

    • 許可修改第3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3,273,375.0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柒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11,482,981.90
    2010年 $ 1,790,393.1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3.073.0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10

    刊登日期:

    2010.9.27

    版數:

    838-839

    • 許可修改第1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及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的「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之監察」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574,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柒萬肆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9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1,222,650.00
    2009年 $ 1,018,875.00
    2010年 $ 332,475.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1.023.03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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