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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吉普車」的合同,金額為$1,338,4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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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裝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裝備」,金額為$5,577,191.50(澳門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伍角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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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舉辦「國防教育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舉辦「國防教育營」的合同,金額為$11,969,632.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7,000,000.00
2011年 $ 4,969,632.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項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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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新城E1區暨氹仔北海濱城市設計顧問技術」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新城E1區暨氹仔北海濱城市設計顧問技術」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220,000.00(澳門幣 叁佰貳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966,000.00
2011年 $ 2,254,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90.028.5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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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的「NU4回旋處及NT2回旋處(路氹連貫公路)間之VU3.3馬路建造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1,384,260.00(澳門幣 叁仟壹佰叁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0年 $ 9,956,000.00
2001年 $ 18,964,000.00
2002年 $ 2,220,047.00
2010年 $ 244,213.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38、次項目8.090.032.6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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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68,68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33,736,000.00
2008年 $ 43,149,520.40
2009年 $ 83,021,234.40
2010年 $ 8,514,420.50
2011年 $ 115,033.20
2012年 $ 115,033.20
2013年 $ 28,758.3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1.023.03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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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的「2010/2011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訂立「2010/2011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04,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56,000.00
2011年 $ 1,148,000.0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項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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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懷舊電話」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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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57,765.60(澳門幣壹佰捌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619,255.20
2011年 $ 1,238,510.4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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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60毫米,並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及“環境保護局”和“工作證”之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位或職級、發出日期、環境保護局局長的簽署及闡述此證祇為持有人在環境保護局之員工身份識別和不作其他用途的訊息。

四、工作證須在局長簽署及在其上加蓋環境保護局之鋼印,方為有效。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由環境保護局局長簽發。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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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正面)  (背面)

尺寸:90毫米 x 60毫米

葡文版本

第27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的「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3,211,083.60(澳門幣 叁仟叁佰貳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叁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8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19,923,469.50
2010年 $ 13,287,614.10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06.1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