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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0號法律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的債務。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500,000,000.00(澳門幣伍億元整);

﹙二﹚ ......”。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