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0/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34/2003號行政命令第6/2006號行政命令第7/200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2.0點(私人線路)2.1項(數據數碼網絡之本地線路)、2.2項(數據數碼網絡之國際線路)及2.6項(折扣)修改如下:

“2.0——私人線路

2.1——數據數碼網絡的本地線路

[……]

編號 名稱 安裝費/外部搬遷費 每月租金
  (澳門幣) (澳門幣)
單一收費 “雙工”
2 點對點(每一終端)35C    
[……]
2.2 由64千比特/秒(不包括64千比特/秒在內)至2048千比特/秒(包括2048千比特/秒在內)的線路    
2.2.1 由64千比特/秒至128千比特/秒(包括128千比特/秒在內) 1000 1680
2.2.2 由128千比特/秒至512千比特/秒(包括512千比特/秒在內) 1000 2400
2.2.3 由512千比特/秒至1024千比特/秒(包括1024千比特/秒在內) 3000 3300
2.2.4 由1024千比特/秒至2048千比特/秒(包括2048千比特/秒在內) 3000 3800
編號 名稱 安裝費/外部搬遷費 每月租金35B
  (澳門幣) (澳門幣)
單一收費 “雙工”
2.3 由2兆比特/秒至1吉比特/秒(包括1吉比特/秒在內)點對點/點對多點(每一終端)35A, 35E    
2.3.1 由2兆比特/秒至5兆比特/秒(包括5兆比特/秒在內) 15000 6000
2.3.2 由5兆比特/秒至10兆比特/秒(包括10兆比特/秒在內) 15000 8800
2.3.3 由10兆比特/秒至50兆比特/秒(包括50兆比特/秒在內) 15000 12800
2.3.4 由50兆比特/秒至100兆比特/秒(包括100兆比特/秒在內)35L 15000 16500
2.3.5 1吉比特/秒 25000 45000

[……]

35L 對於速度高於100兆比特/秒的線路,速度每增加100兆比特/秒,須加收澳門幣3400元的額外月費,安裝費/外部搬遷費/內部搬遷費與1吉比特/秒的費用相同。

[……]

2.2——數據數碼網絡的國際線路

[……]

編號 名稱

每月租金
(澳門幣)

[……]  
2.3 數據數碼線路 區域1大中華區35M 區域2亞太地區35D 區域3其他目的地
    “雙工” “雙工” “雙工”
2.3.1 64千比特/秒以下 3400 4600 6700
2.3.2 64千比特/秒 6500 7700 8900
2.3.3 128千比特/秒 10000 12000 13900
2.3.4 192千比特/秒 13800 15800 18400
2.3.5 256千比特/秒 16800 18700 21500
2.3.6 384千比特/秒 21800 24000 28000
2.3.7 512千比特/秒 25500 28500 32600
2.3.8 768千比特/秒 33500 37500 43200
2.3.9 1024千比特/秒 38800 40000 45000
2.3.10 1536千比特/秒 43000 45000 56800
2.3.11 2048千比特/秒 43000 45000 56800

[……]

35M 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

[……]

2.6——折扣38

1 數據數碼網絡的本地線路

1.1 長期合約的優惠折扣38C

1.1.1 —— 兩年合約: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5.0%優惠折扣。

1.1.2 —— 三年合約: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7.5%優惠折扣。

1.1.3 —— 四年合約: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10.0%優惠折扣。

1.1.4 —— 五年合約: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15.0%優惠折扣。

[……]

1.3 長期客戶的優惠折扣38C

以下的優惠折扣適用於數據數碼網絡的本地線路——2兆比特/秒及以上 (只適用於公共實體和按每條線路計):

1.3.1 —— 第2-3年: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2.5%優惠折扣。

1.3.2 —— 第4-5年: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5.0%優惠折扣。

1.3.3 —— 第6-7年: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7.5%優惠折扣。

1.3.4 —— 第8-9年: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10.0%優惠折扣。

1.3.5 —— 第10年或以上:按照每月的適用收費給予15.0%優惠折扣。

[……]

38C 同一條本地私人線路不能同時適用於1.1及1.3的折扣優惠。”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