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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17,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79,250.00 |
2011年 | $ 1,137,75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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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21,5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260,750.00 |
2011年 | $ 1,260,75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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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木雕–澳門神像雕刻」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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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4,586.8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96,146.70 |
2011年 | $ 1,188,440.1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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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馬若龍提供的「2010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館建築設計、技術協調及招標顧問」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9年 | $ 3,582,000.00 |
2010年 | $ 398,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濟局」內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中經濟分類「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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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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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其正面上半部分為紅色,尺寸為85毫米x54毫米,並印有旅遊局標誌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字樣。
三、除持證人的相片外,工作證還載有員工編號、姓名、有效期及旅遊局局長的簽名。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規格:85毫米 x 54毫米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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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巴波沙校舍設施設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巴波沙校舍設施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560,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780,000.00 |
2011年 | $ 1,424,000.00 |
2013年 | $ 356,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06.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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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二期」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二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860,570.00(澳門幣貳仟零捌拾陸萬零伍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14,000,000.00 |
2011年 | $ 6,860,57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11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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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中交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製作「澳門國際機場跑道擴建」設計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1,31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叁拾壹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065,500.00 |
2006年 | $ 18,113,500.00 |
2010年 | $ 2,131,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53.007.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的「旅遊局及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未來設施之建築、結構工程,以及電力設施計劃」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1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1,454,680.00(澳門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1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6,436,404.00 |
2007年 | $ 12,872,808.00 |
2010年 | $ 2,145,468.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8.080.06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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