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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 1 | |
副局長 | 1 | ||
處長 | 4 | ||
中心主任 | 4 a) | ||
部門主任 | 1 a) | ||
科長 | 2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9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1 | |
氣象員 | 氣象高級技術員 | 13 |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4 |
氣象員 | 氣象技術員 | 46 |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15 |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 1 b) | ||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 2 b)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8 | |
運輸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
工人 | 2 | 技術工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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