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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4/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十四條及三月十六日第9/98/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處長 4
中心主任 4 a)
部門主任 1 a)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9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氣象員   氣象高級技術員 13
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氣象員   氣象技術員 46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15
  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1 b)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2 b)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8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1
工人 2 技術工人 1
a) 職級等同於組長。
b) 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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