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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經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的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的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表一

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

(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10
組長 1
科長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4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統計 - 統計技術員 30
技術員 5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8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2
普查暨調查員 66
統計 - 對外貿易編碼員 18 a)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工務 - 繪圖員 2
工人 1 勤雜人員 3 a)

總數

26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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